(2015)高坪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琼秀诉被告贾春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琼秀,贾春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杨琼秀,女。委托代理人:蒙绍贵,南充市高坪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春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琼秀与被告贾春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琼秀于2015年7月17日以双方纠纷已终结性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琼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杨琼秀负担。审判员 蔡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佳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