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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施云与付洋、徐明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施云。被告付洋。被告徐明喜。被告曹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云诉被告付洋、徐明喜、曹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云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云撤回对被告付洋、徐明喜、曹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云负担。审判员闫富庆审判员王泽均陪审员包东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邱积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