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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中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合群、辜南珍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合群,辜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执字第26号被执行人杨合群,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被执行人辜南珍,女,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普宁市人。(2013)潮中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杨合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辜南珍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潮中法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辜南珍在中国建设银行潮安支行存款人民币22372.08元。本院还分别到梅州监狱和广东女子监狱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且通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潮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潮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查找不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两被执行人目前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前述情况,(2013)潮中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没收杨合群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潮中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没收杨合群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二、(2015)潮中法执字第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景存审 判 员  刘文峰代理审判员  林书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