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白冬生、宁春芳与杨刚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冬生,宁春芳,杨刚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白冬生,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宁春芳,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刚建,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刚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申请人白冬生、宁春芳儿子白宁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9824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刚建在中国建设银行平陆县支行存款9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