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艺珊与黄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艺珊,黄建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511号原告蔡艺珊,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雄,男,59岁,汉族。原告蔡艺珊与被告黄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艺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33元,减半收取206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洁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