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芗民初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艺珊与黄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艺珊,黄建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511号原告蔡艺珊,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雄,男,59岁,汉族。原告蔡艺珊与被告黄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艺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33元,减半收取206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洁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