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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廉秀芝与孙华岩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秀芝,孙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廉秀芝,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华岩,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窦大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