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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杜元皆与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元皆,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6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杜元皆,男,汉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天四、张庆华,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汝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凤发、刘微微,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杜元皆、上诉人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西安建筑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元皆的委托代理人林天四,上诉人西安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凤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退还杜元皆、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77元、75767元。审 判 长  何 忠代理审判员  孙晓岚代理审判员  朱宏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振云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