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82执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海加绿色建筑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海加绿色建筑集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2执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银田镇。法定代表人苏文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海加绿色建筑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92号608房。法定代表人张文昌,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海加绿色建筑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韶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2月24日我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提取了在申请人处的剩余货物并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韶山市人民法院(2015)韶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胡 翠代理审判员  胡康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黎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