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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刘生建与孙彪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建,孙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民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刘生建,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彪德,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阿民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彪德在阿克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XXXXXXXXXXXXX2账户上的存款XXXX元,现因被执行人孙彪德已自动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阿克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XXXXXXXXXXXXX2账户上的存款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全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