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颖诉大庆石油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颖,大庆石油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颖。委托代理人刘忠龙(与上诉人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法定代表人刘宏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鑫。委托代理人袁冰。上诉人徐颖因与被上诉人大庆石油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乘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乘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304元退还上诉人徐颖。审 判 长 王东辉审 判 员 于志友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