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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2015)府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府刑初字第00190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永强、赵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7日0时至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甲某某某及三个朋友李某某、郭某“文某”在府谷镇小不点烧烤店吃饭喝酒,期间李某某共喝了三两左右“一捍粮”白酒和两瓶啤酒。当日3时50分许,李某某驾驶自己的陕KDXX**(套牌)、未登记未参加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蓝色快乐王子小型轿车从小不点饭店出发准备前往府谷县新汽车站,由东向西行驶至河滨路向宏国际酒店对面路段时,因避让同向超车车辆而驶出公路右侧有效边外,撞损公路铁质护栏15.8米,又撞于公路右侧无效边外2.15米处的路灯杆上,致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甲某某某当场受伤,卡在副驾驶位置上。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李某某未及时报警抢救伤者。4月7日4时0分,一路过车辆驾驶员看到后匿名向府谷县公安局指控中心报警。府谷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和“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将二人送往府谷县人民医院救治,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将被害人甲某某某送急救科后,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已不在救护车上,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找到李某某时,发现其满身酒气向二道街方向走,工作人员上前劝返,其仍然径直离去。当日12时40分被害人甲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民警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朋友黄某某劝导其到案接受调查,当日12时许,李某某主动到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投案自首。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甲某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家属申请,在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甲某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被害人家属向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公诉机关一并提交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通话记录清单、死亡注销证明、证人苏某、李某某、杨某的证言、尸检报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驾驶证查询结果、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死亡注销证明、证人苏某、李某某、杨某的证言、尸检报告、辨认笔录、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检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未登记未参加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套取其他机动车号牌的长安铃木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事故后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致一人受伤经抢救后死亡及公路护栏、路灯杆和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事故后在公安人员将其送往医院后,又径直离去,是逃逸,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其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均得到赔偿,且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被告人的罪责,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曹金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浩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