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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东海县新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路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新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路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新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榴镇车庄村245省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施继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路路。申请执行人东海县新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商初字第0695号判决书,于2015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东商初字第0695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