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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360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景相国审 判 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