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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业,梁思勉与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业,梁思勉,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郭业,住所地深圳市。申请执行人梁思勉,住所地深圳福田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民,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雍景轩二单元12A号。法定代表人邹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利惠红,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吕勇兵,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郭业、梁思勉与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业、梁思勉支付工程款7792036.03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保全费共71515元。因被执行人未依照判决履行,根据申请人梁思勉、郭业的执行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94982.55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某房产。2015年5月14日,申请人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对履行本案债务进行了约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对履行本案债务进行约定,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依照和解协议履行,可依法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深南法执字第7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岳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