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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哈尔滨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新区。法定代表人侯喜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哲,营口市老边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天卉,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江,男。委托代理人顾明业,营口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哈尔滨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4)营老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哈尔滨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哲、杨天卉,被上诉人福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明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5月9日经人介绍到五矿营口中板技改工程施工现场当架子工,2013年7月10日在施工现场意外摔伤。五矿营口中板技改工程由天津二十冶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五矿营口中板技改工程专业项目经理部承包给原告哈尔滨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袁国臣与原告公司系挂靠关系,是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其无施工资质。原审法院认为,因原告自认因袁国臣无资质,是挂靠在其公司,原告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本案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哈尔滨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江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哈尔滨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哈尔滨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我方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本案的事实是,被上诉人是袁国臣所雇用,并由其开发工资,与我方无任何关系。被上诉人在仲裁局提供的三位证人,均证明此事。袁国臣及被上诉人均不是由我方开资,不是我方的雇用人员。在劳动仲裁庭审中,被上诉人及证人均认可,他们是为天津二十冶工作。是天津二十冶雇佣的工人,而一审法院却判决我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综上,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我方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福江辩称,1、被告在2013年以人事损害赔偿起诉袁国臣,但袁国臣在法院诉讼中提供了原告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由袁国臣出庭代理,并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也由原告盖章,这足以证明袁国臣工地工程是原告承包的,被告是给原告工作,袁国臣是代理人。2、法院已作出裁定,认为通过劳动争议的相应程序处理。3、被告不是天津二十冶雇佣的工人。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依法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在2014年2月20日,本院审理的上诉人福江与被上诉人袁国臣、哈尔滨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审老边区人民法院的(2013)营老民一初字第395号卷宗第10页,有哈尔滨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袁国臣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2014)营民一终字第30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根据原审卷宗中被上诉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可以看出,被上诉人袁国臣系被上诉人哈尔滨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13年5月9日经人介绍到五矿营口中板技改工程施工现场当架子工,2013年7月10日在施工现场意外摔伤。五矿营口中板技改工程由天津二十冶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五矿营口中板技改工程专业项目经理部承包给上诉人哈尔滨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上诉人自认因袁国臣无资质,是挂靠在其公司,上诉人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本案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上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且在原审老边区人民法院的(2013)营老民一初字第395号卷宗里有上诉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袁国臣系该单位的总经理,故袁国臣的雇佣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即袁国臣的雇佣行为应视为是上诉人哈尔滨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是袁国臣所雇用,并由其开发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天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洪稷审 判 员  秦振敏代理审判员  任研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