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段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617号原告段某,女,汉族,农民,1988年1月12日出生,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常某,男,汉族,农民,33岁,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广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