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乡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与李灯红、王丽霞、闫龙、黑金芳、张晋春、任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李灯红,王丽霞,闫龙,黑金芳,张晋春,任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乡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负责人:柳文印。委托代理人:曹武泽。被执行人:李灯红。被执行人:王丽霞。被执行人:闫龙。被执行人:黑金芳。被执行人:张晋春。被执行人:任秋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灯红、王丽霞、闫龙、黑金芳、张晋春、任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灯红、王丽霞、闫龙、黑金芳、张晋春、任秋霞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68722元及利息,已归还24300元,尚欠44422元及利息。在执行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灯红、王丽霞、闫龙、黑金芳、张晋春、任秋霞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灯红、王丽霞、闫龙、黑金芳、张晋春、任秋霞的可供执行财产。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灯红、王丽霞、闫龙、黑金芳、张晋春、任秋霞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李灯红、王丽霞、闫龙、黑金芳、张晋春、任秋霞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李灯红、王丽霞、闫龙、黑金芳、张晋春、任秋霞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可持原调解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宁 平审 判 员 薛 理 仁代理审判员 马 晋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上官亚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