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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乔文卿与被告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文卿,张运,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913号原告乔文卿,男。被告张运,男。被告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靖边县城东关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张玉成,男,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乔文卿与被告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文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日,被告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运向原告乔文卿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利21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和利息未果,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运偿还原告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月利息为20‰,从2013年12月2日起至判决执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乔文卿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被告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和张运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起诉被告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借款条据一支,用于证明被告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运由王廷儒担保向原告乔文卿借100000元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运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于原告所举的两组证据,因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和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2月2日,被告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运向原告乔文卿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利21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和利息未果,故涉诉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乔文卿与被告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运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诉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乔文卿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月利息以20‰计算,从2013年12月2日起至判决执行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霍宏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