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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闫智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39号原告闫智会,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文军,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代表人李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煜,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智会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智会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同意赔偿为由,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智会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智会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审判长张磊审判员梅峰审判员杨修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黄中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