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钟青与刘生保、李水秀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钟青,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刘生保,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李水秀,女,住永丰县。本院在执行钟青与刘生保、李水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青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850000元及利息,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国平审判员 聂学文申判员戴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