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书章与吴二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章,吴二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318号原告陈书章,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委托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吴二中,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江县委托代理人钟岳龙,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章与被告吴二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振审 判 员 宋红燕人民陪审员 刘战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