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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文昌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昌酒店)、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昌茶叶城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429号原告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秦。委托代理人刘军。委托代理人方圆。被告西安文昌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连庆。被告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连庆。原告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文昌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昌酒店)、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昌茶叶城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圆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文昌酒店签订《养生源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承包期间为2013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止,被告文昌茶叶城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2015年4月被告离开,被告欠2484810元未付,形成诉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要求解除与被告文昌酒店的承包经营协议;二、要求被告文昌酒店支付承包款及房屋使用费2484810元(至2015年4月15日);三、要求被告文昌酒店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及赔偿款130万元;四、被告文昌茶叶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原告(甲方)与被告文昌酒店(乙方)签订《养生源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西安市凤城一路6号利君V时代9053.51平方米经营中的利君养生源以承包租赁的形式交乙方经营,期限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甲方在经营期限内将经营权和现有装修、设备、家具、用具等提供给乙方。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营业收入的20%,乙方承诺最低金额每月不低于60万元(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为50万元每月),如经营收入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承包费每月交纳一资,逾期支付,乙方每日按应交纳数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将酒店装修(估算现值5000万元)和设备、家具用(估算现值1400万元)交付乙方使用,经营期间,乙方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乙方向甲方交纳80万元承租及设备设施押金。协议期满时按《财产移交明细表》如数交还甲方,甲方确认后退还押金。如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押金不予退还。如一方无法按期履行,必须在承租期满三年后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告知对方,并赔偿对一年租金额(不低于720万元)。被告文昌茶叶城公司为被告文昌酒店提供了担保,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及设备、设施等。双方按约定履行。截止2014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陆续支付合作分成款8221705.4元。2014年5月10日,双方签订《关于养生源承包经营协议变更的补充协议》,约定由于乙方无力经营甲方3、4层原有的SPA经营项目,2014年5月向甲方提出退出3、4层的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做1、2层餐饮;6月1日前乙方仍按保底60万元与甲方结算合作分成。2、自6月1日起乙方退出3、4层,仅就1、2层继续经营;若乙方延迟退交房屋,则延迟期间按每月85元每平米计算租金。乙方每月向甲按不低于40万元支付租赁款。其余条款按原协议履行。2014年10月10日,双方又签订《关于养生源承包经营协议变更的补充协议二》,约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退出1层房屋,只经营2楼餐饮,自12月1日起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10万元租赁费。交纳方式为次月5日前向甲方缴纳上月租金。无故逾期7天,甲方有权以乙方违约而解除双方合同。期间,被告文昌酒店向原告共支付分成款8221705.4元。2014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提交终止协议的申请,提出于2014年12月31日终止经营的申请,明确下欠原告2134810元承包费,如损坏、丢失等照价赔偿,80万元押金给予冲抵欠款,并于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完毕,逾期愿承担违约金100万元。原告此后双方协商,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将涉案房屋及设备等交付给原告。原告遂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下欠截止2015年4月15日分成款248481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交接清单,称经核算被告损坏、丢失设备等折价为870753.25元,所交押金80万元不足以支付赔偿款,故提出关于押金及损坏赔偿不在本案中进行主张,如双方有争议可另案处理。以上事实,有《养生源承包经营协议书》、《补充协议》、终止《养生源承包经营协议书》、交接清单、催款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养生源承包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被告文昌酒店于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提交终止协议的申请时,已经明确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下欠原告分成款2134810元。此后,被告文昌酒店于2015年4月20日离开,原告要求被告文昌酒店支付至2015年4月15日的分成款即2484810元,合情合理,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文昌酒店已经离开,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如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押金不予退还。如一方无法按期履行,必须在承租期满三年后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告知对方,并赔偿一年租金额(不低于720万元)”,现仅要求被告文昌酒店承担违约金130万元,依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该主张仍然过高,酌情减半由被告文昌酒店承担违约金65万元较为适宜。被告文昌茶叶城公司作为担保方,其理应对被告文昌酒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文昌茶叶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提出收取押金与设备损坏、丢失数额接近,要求另案处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文昌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养生源承包经营协议书》及《关于养生源承包经营协议变更的补充协议》解除。二、被告西安文昌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5年4月15日分成款2484810元,并承担违约金6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0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西安文昌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芋人人民陪审员  贾仙掌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西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