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与吴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吴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梁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加林,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系原告的工作人员。被告:吴宇,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诉被告吴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3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已预交)。审 判 长 杨靖华审 判 员 张庆争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