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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沈圆会与董雄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0日。被告董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6日。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沈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