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秦锦红与蒋平、谢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锦红,蒋平,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秦锦红。被执行人蒋平。被执行人谢辉。申请执行人秦锦红依据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蒋平、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临桂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电付审 判 员 褚钟光审 判 员 马竹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