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罪犯向某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690号罪犯向某某,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丰法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认定向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后因多次违反法律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裁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以罪犯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向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判处罚金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