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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立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全某某、周某某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立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男。上诉人全某某、周某某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全某某、周某某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的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第三人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称,衡阳市蒸湘区华兴街道青峰社区居委会向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具关于全某某不属于经济困难家庭证明的行为,导致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认定全英兰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对全某某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故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请:1、确认衡阳市蒸湘区华兴街道办事处撤销全某某贫困证明的行政行为违法,惩治华兴街道办事处帮助恶意欠薪罪;2、判令华兴街道办事处赔偿全某某9999元,赔偿周某某80000元;3、要求华兴街道办事处保障周某某接受教育的权利。本院认为,衡阳市蒸湘区华兴街道青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但其裁定不予受理的表述方式不当,应更正为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娟凤审判员  张 武审判员  廖鸣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冬打印责任人:王晓冬校对责任人:刘娟凤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