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高绍先申请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绍先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沙市民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高绍先。本院受理了高绍先申请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2012)沙民特字第12号民事判决,宣告高绍先死亡。现被宣告死亡人高绍先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高绍先死亡的(2012)沙民特字第1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