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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226号原告:戚某,女,1973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杨某,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发志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忠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明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TDH06EAJ@AH……(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界牌集镇府前街3号,中国(大陆)籍,被告:张某乙,同原告,中国(大陆)籍离婚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