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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7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780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蔡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