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三刑执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杨德志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三刑执字第01748号罪犯杨德志,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德志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9月26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7月2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杨德志曾减刑一次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5年月7日18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杨德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杨德志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德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8次,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杨德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德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期限自2026年6月28日起至2033年6月27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代理审判员 孙 海 峰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廷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