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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海林与行李永杰、任亚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岑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林。被执行人李永杰。被执行人任亚敏。杨海林与李永杰、任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岑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杨海林申请执行李永杰、任亚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手续,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任亚敏名下拥有翼博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贵HH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任亚敏名下车牌号为贵HH11**的翼博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二、被执行人任亚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车辆;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7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兴军审判员  严 进审判员  石显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