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倪卫民申请执行高新会、宋菊霞为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卫民,高新会,宋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倪卫民,男。被执行人高新会,男。被执行人宋菊霞,女。倪卫民申请执行高新会、宋菊霞为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新会、宋菊霞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高新会、宋菊霞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高新会银行存款125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