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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占永与王恒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永,王恒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陈占永。被告:王恒涛。原告陈占永与被告王恒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占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恒涛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占永诉称,2014年被告王恒涛因经营的河北圣禾化工有限公司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原告陈占永先后于2014年7月18日、2014年7月31日经农业银行给被告王恒涛转款30万元、100万元,归还部分借款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22日、2014年9月26日写下40万元和72.3275万元的欠条,共计借款112.3275万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王恒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王恒涛因经营的河北圣禾化工有限公司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原告陈占永先后于2014年7月18日、2014年7月31日经农业银行给被告王恒涛转款30万元、100万元,归还部分借款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22日、2014年9月26日写下40万元和72.3275万元的欠条,共计借款112.3275万元。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借款条2张、银行转款记录2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占永与被告王恒涛借贷关系明确,并有借款条、银行转款记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恒涛应当偿还原告陈占永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恒涛给付原告陈占永借款112.327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10元,由被告王恒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耿瑞波审判员  杨彦昌审判员  韩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田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