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广西佳力柳变科技有限公司与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佳力柳变科技有限公司,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佳力柳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毅,广西银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生,男。申请执行人广西佳力柳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796-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于2015年0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0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广西佳力柳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36000元及支付利息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4,保全费3070,执行费64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9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20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