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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恒与张宇、王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张宇,王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恒,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被执行人:张宇,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职业现役军人。被执行人:王长友,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逊克县林业局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恒与被执行人张宇、王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宇、王长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恒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