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913号原告庞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庞永录,男。委托代理人庞广信,男。被告罗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张耀,男,银川市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永录、庞广信、被告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4日在靖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2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罗某乙;2012年12月16日生一女,取名罗某丙。原、被告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特别是被告经常对原告辱骂、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提起诉讼:一、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请求判令婚生子罗雨鑫(2010年2月8日生)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罗某丙(2012年12月16日生)由原告抚养,抚育费各自承担;三、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罗某甲承担。原告庞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户口薄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子罗羽鑫(2010年2月8日生)、一女罗某丙(2012年12月16日生)的事实。第二组证据:靖边县王渠则镇胶泥湾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罗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暴力;婚生子罗某乙患有脑瘫疾病,原告因尽抚养义务;家里的农用三轮车、四轮车以及大阳摩托车都是原告父母所有。被告罗某甲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婚生子罗雨鑫脑CT报告单一份,证明婚生子罗雨鑫患有脑瘫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被告罗某甲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各一份,证明原告出走,留下两个孩子,造成罗某甲精神病病情加重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的第一组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户口薄各一份无异议;对原告举证的第二组证据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被告不存在家庭暴力。原告对被告举证的第一组证据罗雨鑫脑CT报告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原告不知道罗雨鑫是否有病,医生告知病情的时候,被告及其家人没有让原告进去听,所以原告不知道孩子是什么病。对被告举证的第二组证据罗某甲的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均有异议,不知道被告什么时候看的病。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举证的第一组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户口薄一份因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对原告举证的第二组证据村委会证明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被告举证的第一组证据婚生子罗雨鑫脑CT报告单一份,因与原告庞某某陈述“孩子(罗雨鑫)现在说话迟钝、反应能力低下”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对被告举证的第二组证据罗某甲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各一份,因其内容真实,故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予以确认,但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4日在靖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书。2010年2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罗某乙;2012年12也16日生一女,取名罗某丙。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涉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共同财产有:32寸乐华液晶电视机一台、海尔两开门冰箱一台。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其矛盾尚未发展至不可调和的地步。原告起诉离婚但其未提出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为了避免双方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草率处理,使当事人慎重对待和处理好家庭的矛盾与责任,因此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较妥。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海生审 判 员  田 苗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耀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