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柳海云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柳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麻生浩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北路58号。被执行人柳海云,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柳海云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柳海云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