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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柳海云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柳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麻生浩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北路58号。被执行人柳海云,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柳海云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柳海云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