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马纸业有限公司与解红光、孙江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金马纸业有限公司,解红光,孙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84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马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宪范,被执行人:解红光。被执行人:孙江萍。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212号慈溪市金马纸业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解红光、孙江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纠纷款111905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应当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79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5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8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