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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龙保与刘书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保,刘书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李龙保;被告:刘书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保与被告刘书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李龙保撤回对被告刘书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新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