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龙保与刘书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保,刘书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李龙保;被告:刘书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保与被告刘书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李龙保撤回对被告刘书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新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