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罪犯周德刚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德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702号罪犯周德刚,男,1970年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德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65342.72元,并对217809.0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以罪犯周德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周德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德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