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9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秦瑞存与张学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901-1号本院对原告秦瑞存诉被告张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登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的原告秦瑞存身份证号“41012519740812xxxx”应更正为“41010519740812xxxx”,人民陪审员“刘振华”改为“刘镇华”。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