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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9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秦瑞存与张学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901-1号本院对原告秦瑞存诉被告张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登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的原告秦瑞存身份证号“41012519740812xxxx”应更正为“41010519740812xxxx”,人民陪审员“刘振华”改为“刘镇华”。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