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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代俊英与李少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俊英,李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曹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代俊英,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少祥,农民。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3)曹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少祥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少祥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