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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丹俊与吴先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12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罗光昭,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新化县白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特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