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高建甫与姚利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高建甫,姚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621-1号申请执行人高建甫。被执行人姚利平。本院在执行高建甫与姚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姚利平银行存款38000元。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海盐县秦山街道官堂集镇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但流拍。另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天鸿名都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处置无意义。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目前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6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高建甫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6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