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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石民初字第497-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勇与被告杨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芝梅,邬晶美,赵玉贵,沈世美,缪小兰,陈雪勇,周小青,杨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497-503号原告姚芝梅。原告邬晶美。原告赵玉贵。原告沈世美。原告缪小兰。原告陈雪勇。原告周小青。委托代理人崔国琴。被告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芝梅、邬晶美、赵玉贵、沈世美、缪小兰、陈雪勇、周小青与被告杨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七案中,因原告姚芝梅、邬晶美、赵玉贵、沈世美、缪小兰、陈雪勇、周小青在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丁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