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程某某,男,1983年1月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3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程某某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