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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吉泰鞋材有限公司、成都雄达鞋材有限公司、成都市宏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宏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宏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国。成都市宏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57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市宏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954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川A88S**长安牌小型汽车和川AG67**东风牌大型汽车予以查封。因车辆未掌控实物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加之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宏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7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