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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曹怀亭与张贵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怀亭,张贵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58号原告曹怀亭。被告张贵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怀亭与被告张贵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怀亭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怀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怀亭负担。审判员  杨敬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