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任文秀与曾晓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秀,曾晓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任文秀。被告曾晓梅。原告任文秀与被告曾晓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文秀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任文秀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宪荣 更多数据: